广杰环保(集团)成立于2010年,是一家专门生产餐饮厨房油水分离器、油水分离机、油水分离设备、污水处理设备、污水提升器、隔油池等环保设备的生产厂家。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、多项专利及多项产品质量认证和环保资质认证,为全国各地大型餐饮连锁、商业综合体、高校食堂、机关单位、旅游境地、游轮等提供了油水分离解决方案…… 




船舶油水分离系统各个部件的配备要求

2020-12-12 15:25:59 油水分离设备专家 3481

在船舶防污染方面,有一套非常重要的设备,油水分离系统,因为不同吨位不同年份的船舶,对油水分离系统的配备要求有所不同,比如油水分离装置,油份计,报警装置等很容易混淆,本文具体来介绍一下,以便大家理解。



设备介绍

1. 油水分离设备:系指15ppm舱底水分离器,可包括一个分离器,过滤器或粗粒化器的任意组合,也可以是一个设计用于产生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单一装置。

2. 油份计:用于15ppm报警的装置。

3.报警装置:在排放含油混合物不能保持含油量不超过15ppm标准时,发出报警的装置。

4. 自动停止装置:是一种装置,在适用的情况下,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,自动停止任何从舷外排放含油混合物。

理    解:

根据MEPC.60(33)认可指南, 我们可以看出:

1. 油水分离设备不包含油份计,报警装置,自动停止装置。

2. 油份计用于15ppm报警,属于报警装置的一部分,即报警装置包括油份计。

3. 自动停止装置在本指南中没有提及。


根据MEPC.107(49)认可指南, 我们可以看出:

1. 油水分离设备不包含油份计,报警装置,自动停止装置。

2. 油份计用于15ppm油水分离设备,油份计亦称为15ppm报警装置。

3. 自动停止装置在本指南中有提及,但没有提及详细认可要求。其中仅要求从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到自动停止从舷外排放含油混合物的时间不超过20秒。 


设备配备要求:

1. 任何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,应装有符合MARPOL ANNEX I/14.6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,不包含报警装置(油份计)+自动停止装置。

2. 任何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,应装有符合MARPOL ANNEX I/14.7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(包含油水分离设备+报警装置(油份计)+自动停止装置)

3. 任何可按MARPOL ANNEX I/16.2条规定将留存在燃油舱内的压载水排放入海的此类船舶,应装有符合MARPOL ANNEX I/14.7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(包括油水分离设备+报警装置(油份计)+自动停止装置)

4. 任何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,如果在特殊区域以内排放,应装有符合MARPOL ANNEX I/14.7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(包括油水分离设备+报警装置(油份计量)+自动停止装置)


认可标准:

1. MEPC. A.393(X): 适用于安装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的设备

2. MEPC.60(33): 适用于安装在1994年4月30日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的设备,或者在1994年4月30日及之后安装在1994年4月30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的设备

3. MEPC.107(49): 适用于安装在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的设备,或者在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安装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的设备


MEPC.60(33)和MEPC.107(49)的技术标准比较:

简单总结:

1. 10000总吨以下在特殊区域以外航行的船舶,用来处理机舱油污水,只要求配备14.6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,不包含报警装置(油份计)+自动停止装置。

2. 其他情况需要配备14.7条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(包含油水分离设备+报警装置(油份计)+自动停止装置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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